2021年1月5日,《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发布,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南》的出台,将为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提供参考依据。
一、隐患排查指南出台背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二、哪些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概念。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术语和定义: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确定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企业:
1、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2、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3、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除了上述行业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管道或者建设有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设施的企业也将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
例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原油储运管道设施、尾矿库等。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7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1、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2、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3、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4、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5、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四、指南主要内容
(一)指南总体要求
1、原则上本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排查,新增重点单位应在纳入名录后一年内开展。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排查一次。
2、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3、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4、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污染土壤风险的,可要求企业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5、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排查,或者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二)确定排查范围
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确定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即可能或易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三)开展现场排查
1、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是否具有基本的防渗漏、流失、扬散的土壤污染预防功能(如具有腐蚀控制及防护的钢制储罐;设施能防止雨水进入,或者能及时有效排出雨水),以及有关预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在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的设施,包括普通阻隔设施、放滴漏设施,以及防渗阻隔系统等;
3、是否有能有效、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渗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设施或者措施。
4、排查完成后,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编制隐患排查报告。
(四)落实隐患整改
重点监管单位应依据隐患排查台账,因地制宜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采取设施设备提标改造或者完善管理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土壤污染隐患。
例如:加强设施设备的防渗漏性能,也可以加强有二次保护效果的阻隔设施;配备泄漏检测设施,也可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用地下水或者土壤气监测替代。
如果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土壤已经受到污染,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污染加重和扩散,并依法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
(五)档案建立与应用
隐患排查档案是土壤调查评估和管理部门监管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隐患排查报告、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记录单、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台账等内容。
隐患排查档案应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上报。